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健食品标签字体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保健食品标签字体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什么食品必须加警示语?
一直以来,保健食品的标签都要求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标签上只需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即可,不过对于声明标注的位置和大小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往往把“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警示语隐藏在不显眼的位置,而且字体也比较小,这就让夸大保健品功效和虚假宣传等营销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从今年1月1日开始,《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开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所有保健食品都必须在包装的显眼位置印上这么一句警示语“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按照新规,警示用语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固体饮料警示语标识要求?
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医疗耗材命名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科学、规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本规则。
第三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明确,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
第四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第五条 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
第六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
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
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使用部位是指产品在人体的作用部位,可以是人体的系统、器官、组织、细胞等。结构特点是对产品特定结构、外观形态的描述。技术特点是对产品特殊作用原理、机理或者特殊性能的说明或者限定。材料组成是对产品的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成分的描述。
第七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型号、规格;
食品宣传法的相关规定?
2.2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健食品标签字体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健食品标签字体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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