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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男子***智力残疾女童,将其***并分尸,16日被执行***, 你怎么看?
多谢征询,对贵州男子奸杀弱智女孩的看法。还用讲吗,杀。智障女孩本是一个家庭的不幸,这贵州男子还在别人伤口里洒把盐,这已是亳无人性禽兽所为。还要夺人性命,更惨无人道。这种乘人之危,***智障女孩,法律已难容,还狠下杀手夺人性命,更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冤魂也不得安息,更不能震撼凶莾之徒,社会难有太平。
广西一家红黄蓝早教机构“跑路”,家长几百万投入要打水漂。你怎么看?
据了解,这个事情是发生在广西桂平,8月10日《南国今报》刊登过这个新闻,发生这样的事情,我发表几个观点。
1、很多家长受不了诱惑,非常不明智。天上不会掉下馅饼的,这个道理其实很多人都懂,但一旦稍微受到诱惑,理智的人往往也会变得不够理智了,这说明人性还是很脆弱的,希望通过媒体披露这个事情,让更多的群众能够及时吸取教训。
2、红黄蓝教育总部,应该对此事负连带责任。发生了非法集资,总部一句话“保证金问题与总部无关,去年9月加盟到期”就想推脱,这是严重不负责任。总部收取加盟商的加盟费就应该对加盟商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现在总部只顾收取加盟费,对于加盟商的非法集资不理不问,说不过去的,这是典型的昧着良心赚钱,这样的总部加盟商应该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黑名单,甚至应该将其清除出市场主体。
3、应该完善有关***的政策立法,加大行政监管。目前预付消费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门,但市场执法的部门又是市场监督管理局,而且目前国内对于***既没有专门法也没有行政法规,因此,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对于***涉及到的非法集资问题,不能够提前预警和防范,行政监督的法律效力不高,建议,***院制定专门的***的行政法规,明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的主管部门,赋予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红黄蓝近几年负面新闻不断,虐童,跑路这样的新闻更是屡见不鲜。
对于早教中心的选择,家长一定要多方考察,不仅仅是口碑,师资力量,更要看看房租这些,就拿俺家来说,虽说报的早教没跑路,可是人家换地方了,这样一来就离家远了。与当初选择的初衷不一致了。
对子跑路,家长要化气愤为***为庆幸。既然它是连锁的,跑的了和尚跑步了庙,大可以把总部告了。另外,还要庆幸孩子没有被这样***的人培养。要不然不一定出什么大事,即使不出事,这样的人也不能把孩子培养好。
两男童进入他人车内被困身亡,家属要求车主担责,你怎么看?
6月19日19时许,广州花都居民陈先生将小车停放在一民居院子里后离开。因其汽车遥控钥曾发生故障,无法确认车门是否锁上。第二天中午13时许,陈先生返回停车处时,发现有2名男童在其车内,已无任何反应,于是陈先生报了警。
经法医初步鉴定,2名男童体表均无外伤,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分析为2名男童自行进入未锁车门的车内活动,过程中,触碰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因年龄太小一名5岁、另一名4岁不懂脱困,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
出事的2名男童一个4岁,一个5岁,是一对堂兄弟,且与陈先生还沾亲带故。出事那天是周末,两个孩子不用上学,家长也就放任孩子出去玩。直到吃午饭时才发现孩子不见了,酿发了这起悲剧。
这是一起典型的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的意外事故,但孩子家属却认为,车主有一定责任,因为是他的车不锁才导致小朋友进入车内,引起了这起事故。虽然目前孩子家长还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但言外之意不言而喻,肯定是要求陈先生给予赔偿的。
虽然我对两个孩子的意外去世也深表同情,但我还是要问一句:做为儿童监护人的父母干什么吃了?还有B脸要求赔偿?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职责】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再回头来说说车主该不该负责的事。刑法上的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根据常理,车主停车后根本不可能会预料到车内闷死事故的发生,该事故属于意外***。从刑事责任上来说,陈先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车主锁车或者不锁车,是对自己财产权的一种处置,法律没有要求车主离开务必上锁。而且车辆处于私有的民宅院子里,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停放车辆的行为也不是一个侵权行为,在民事责任上车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有人给家属出主意:既然陈先生的钥匙出现故障已有一个多月,他明知此事却不去解决,这种情形下车主难道一点责任也没有吗?并且还举出了2019年广西桂平市***的一个审理案例,指出车主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
您好!我是一号车评人,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这是前几天发生的一件事情,因为车主车门故障故没有锁死车门,后来两孩童进入车内玩耍,车门锁死最终导致孩童死亡。导致发生悲剧的原因我认为有两点:
1.安全教育不到位,无论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都应该为幼儿普及以下的安全知识:教育孩子不要做危险的事、教育孩子遵守各种安全制度、教给孩子有效的自救知识。这是对学前儿童的基本安全教育,故责任主要在于家长。
2.家庭教育不到位,不随便去碰别人的东西是基本的素养,不要说三五岁的孩子什么也不懂,三岁的孩子现在是小班下学期,五岁的孩子现在是中班下学期,已经到了能够了解基本素质的年龄了,我看过太多家长不作为,孩子在旁边踢别人的车都不管,损坏了他人财务后来了一句:“他还是个孩子啊,小孩子懂什么,你跟小孩子计较什么”,但凡拥有基本素质的家长,都不会说出这样的话。
故我认为,车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稍微给予一些抚慰,其他的无需进行任何赔偿!
事情于6月20日发生在广州花都,车主当时忘记锁车门,两个小孩子(4岁和5岁)进入车内,在车内玩耍时,把车门锁上了,车内温度太高导致闷死。
车主和两个孩子父母还是亲戚,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提出索赔,理由是,家属认为,车主有一定责任,因为是他的车不锁才导致小朋友进入。
车主的家属说,我们也很无辜,6月19日要19点,车主把车停在自家院子后就上了四楼。因汽车钥匙曾发生故障,有时能锁有时不能锁,原本想过段时间年审时检修,不料意外发生。
虽然不知道家属索赔多少,但我个人觉得没有道理,这个事情的主要责任还是家属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第一时间监管好,这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
这个事情,确实发生的几率非常小,车门没锁上,确实非常少见,而娃娃进入车内,又把车门锁上,闷死,发生的概率比较低,但这样的悲剧确实发生了,应该反思的是家长,为何没有看好自己的孩子,没有做好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
车主的车,因为是出现了故障,才导致车门没有关上的,虽然存在安全隐患,但不是故意和人为因素,因此,承担的责任非常少。
那么,事情发生了,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决这个事情?我个人觉得,90%的责任在家长,因此,家长是主要责任。由于车主车辆存在故障没有锁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具有10%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觉得,车主适当给予一定的人道慰问金即可,三五千块钱吧,毕竟是两个孩子没了,如果我是车主,会主动给三五千,或者一万八千等慰问金,何况,他们还是亲戚关系呢,这一点慰问金有必要给,毕竟两孩子的死,确实跟自己的失误有很大关系,适当给一点人道主义慰问金是有必要的,如果家属再提出其他高额的赔偿,可以拒绝,如果还是达不成赔偿协议,家属狮子大开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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