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健食品功效 类别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保健食品功效 类别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药品、保健品、膳食营养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药品。必须是有病才吃的,有明显的疾病指向性,例如xx双胍是针对糖尿病的。保健品和膳食营养,可以没有明显的指向性,无论是否有病都可以吃。
作为购物类别而言,冬虫夏草、燕窝,人们归类为保健品;阿胶、蜂王浆,归类为保健品;人参、玛咖,归类为保健品;钙片、复合维生素片、鱼油,也归类为保健品。
上述归类其实很混乱,恰好这种混乱会导致一些概念甚至观念上的错误。功能性的保健食品,有蓝帽标志的保健食品才有资格称得上保健品,例如钙片、复合维生素片、鱼油等,如有蓝帽标志是国家承认的保健品。GB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从食物中或植物指向提取的营养,如维生素、蛋白质、矿物质等,它们的学名都叫膳食补充剂,有蓝帽标志的保健食品,基本上都属于膳食补充剂。为区别于那些购物类的购物分类的保健品,应该使用“膳食补充剂”这个名称,题主所说的膳食营养应该就是这个。
别人称为保健品的阿胶、蜂王浆、燕窝、人参还有玛咖等,我比较愿意称它们为保健食品,以利于区别。
这三者的区别在哪里呢?***设某一天所有的自然食物都吃完了,只剩这三样东西,那么,第一个应该吃的是题主所说的膳食营养,第二个应该吃的是保健食品,没有第三选择,至少我不会把药当作食物。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作了哪些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主要做了如下规定: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保健食品不能预防治疗疾病,那么保健食品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定义保健食品的功能,是一件很矛盾的事情。为什么?
首先让我们看看监管部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已划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既要管理食品,又要管理药品,现在保健食品(国外称“膳食营养补充剂”)进来了,定位食品功能,那就不如直接说成食品更准确,保健食品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定位药品功能,那直接冲击现存的药品体系,动了很多人的利益,结果,我们聪明的专家弄出了个四不像,不伦不类。还洋洋洒洒总结出来27种功能。仔细分析发现:保健食品本身确实具有预防作用,但就是不能说。
其次让我们看看生产、销售环节。有朋友已经提出来了,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研发生产出来了,又经过“二万五千里长征”,监管部门终于审批上市了,但这个东西总要有点作用吧。于是,27种功能里,几乎所有的销售机构都会往预防疾病方面靠,甚至说能治病。不然怎么卖出去呢?
最后,看看消费者。有病乱投医,既然是保健食品,那就是保护健康的,于是眉毛胡子一把抓,绝大多数买的产品是自身并不需要的,特别是慢性疾病患者,反正目前医疗技术无能为力,不如试试“灵丹妙药”,结果是,不买不甘心,买了就后悔。
保健食品功能的尴尬局面,是目前保健食品市场鱼龙混杂的重要原因,如何正确规范市场行为,给保健食品功能定位,是考验监管部门智慧的关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健食品功效 类别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健食品功效 类别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newwomenhealth.com/post/150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