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健食品口服液申报标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保健食品口服液申报标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健食品的名称是如何命名的?
2、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3、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4、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5、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
注意事项:
1、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下载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2、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3、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保健食品的名称分三部分,首先是商品名,一般为注册的商标名称,可以标R,或为XX牌,第二部分为通用名,一般为用主要原料标准,或用无争议的名称命名,第三部分为属性明,一般用剂型名称标准,如:片、胶囊、粉等。如需要可以咨询我。
有个法规可以认真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其中有:
第三条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幼儿药品含香精能***吗?
我们都知道大多数药品的原料本身口味比较苦或有一定的***性,让人很难接受,所以在制药过程中科研人员想尽一切办法减轻或遮盖药物的不良口味和气味,除加入大量的蔗糖外,就是加入矫味剂、香精。尤其是对儿童药,虽然儿童药的药量比成人小,但儿童的口感和味觉一般比较敏感,稍有异味就不吃,为了增强儿童服用药物的顺应性,企业在研制药品的过程中对儿童药也是针对口味上下了不少功夫。
大多数药品都有添加矫味剂、香精,儿童药最常见
幼儿药品剂型大多为颗粒剂或口服液等便于服用的剂型,所以,这些药品一打开香精的味道就能闻到,有的很浓烈,有糖果味的、橘子味的、苹果味、香蕉味的等等,一是为了遮盖药物的不良气味,另一方面 是为了吸引小孩子自觉想喝这个药。想想现在的小孩子们他们吃的药品可比我们小时候幸福多了。我记得小时候,喝药都是大白药片,都是成人药,很少有专门用于儿童的药,都是大人的药掰开减量给小孩吃,我记得妈妈都是把药片碾碎了混着白糖喂我,依然很苦。
正规药品处方中香精使用种类和用量都是经过审批的(安全第一,有***)
我们都知道香精本身浓度很高,使用量也是特别少(一般都是百分之零点几)。药品中使用的香精大多都有药用标准,也有少数是食用标准,不管是药用标准还是食用标准,首先安全性是第一位的。而且在药品的注册申报过程中,所使用的香精的种类和用量是需要经过安全性审核、技术审评的,不是企业想用什么香精就用什么香精,想加多少就加多少的,尤其是儿童药,审评审批更加严格。所以,只要是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合法上市销售的药品,药品处方所使用的任何原料、辅料的种类以及使用量都是经过审定的。而且审批核准以后不得随意变更,需报请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
非法添加、擅自变更属违法
所有药品里添加香精都是建立在法定批准的处方基础上的。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了香精的种类或者用量,都属于违法行为,生产的药品也将按劣药处置。如你有证据证明某药品中的香精属于非法添加(原来处方中没有)或者与注册批准的香精不一致(批的是用A香精,但是加的B香精;或者批的用量是不超过0.1%,实际使用比这高等等)方可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健食品口服液申报标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健食品口服液申报标准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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